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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四大部分。首先是合同欺诈概述,在理论上详细介绍了欺诈、合同欺诈的含义及特征,欺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对其争议的要点,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同时对当前合同欺诈案件的特点进行了介绍,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合同欺诈的界定。合同纠纷的形式多种多样,大量的合同纠纷可能是合同欺诈,也可能不是合同欺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关于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评价,有关部门在实践中的操作也各不相同,争议很大。这引发作者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以此作为选题。在这部分,对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相似之处和差异的地方依据民法及刑法的理论进行了学理上的比较,提出了修改《刑法》第224条的立法建议,以更好地做到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的统一,从而使我国法制更加完善。文章的主要创新点在第三部分。尽管我国法律对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具体认定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但还是不能解决实践当中的操作问题,作者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认为主要问题在于,民法和刑法上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理解不同,造成立法上的空白,建议加大对财物使用权的保护,更好的打击合同骗用财物的行为。同时对如何把握“履行能力”的含义详细阐述了自己的理解。第三部分还针对合同欺诈案件的管辖争议,同一合同欺诈法律事实引发民事和刑事两类诉讼情形,公安机关和法院出现管辖争议的现象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提出不能简单遵循刑事优先处理,可以实行“民刑并行”的原则,对该原则进行了理论上的论证,并说明了这种处理方式在当今国情下的可操作性。希望对有关方面研究民刑交叉问题能有所启发。最后是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在这部分分别论述了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对合同欺诈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针对执法过程中的现实,对合同欺诈的行政责任提出了立法建议。另外对合同诈骗罪当中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违约责任竞合问题,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文中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