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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日渐频繁,国际商事争端从数量到种类都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诸多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中,仲裁是最受重视、最有效、最制度化的方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意思自治是基本原则,它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始终,对国际商事仲裁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本文以意思自治为视角,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加以分析。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思自治,从理论与实践方面加以分析和考察。本文共分五部分,其简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国际商事仲裁与意思自治。首先概述了意思自治的起源与发展,及其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和社会经济根源。接着分析了意思自治于国际商事仲裁之意义,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体现及其作用。最后论述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程序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中,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的国际商事仲裁由于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被广泛的适用。第二部分是仲裁协议与意思自治。先分析了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问题。目前各国逐渐减少了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限制,对一些特殊争议事项,如有关工业产权的争议、证券争议和反垄断争议等,也允许仲裁。仲裁事项范围的扩大,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贯彻。接着分析了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对此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在各国的仲裁实践中,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是确定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首要方式。第三部分是程序性问题的法律适用与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法是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对于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有关的国际、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把当事人自主选择作为首要方式。在此分析了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程序法的理论依据,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对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程序法的限制。在当事人未做选择时,通常会适用仲裁地法。适用仲裁地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曾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实践。仲裁地法的普遍适用是有依据的,也得到了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承认。另外,近年来出现了试图使国际商事仲裁摆脱任何特定国家国内法律控制或支配的“非国内化”理论,并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令人注意的一种趋势。“非国内化”理论期望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建立一种新型的完全自治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受到了众多学者的支持。然而其理想化色彩过浓,不少学者对该理论提出了批评。尽管如此,该理论还是反应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四部分是实体性问题的法律适用与意思自治。本部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论述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先介绍了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实体法的确定中的通常适用,然后具体分析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范围和限制。第五部分是我国涉外仲裁中的意思自治。先介绍了我国涉外仲裁的相关立法现状。然后对照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对我国的涉外仲裁制度进行了反思,继而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建议我国修改仲裁立法,改革传统的仲裁理念,扩大可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吸收借鉴“非国内化”理论的合理内容,以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和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