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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在世界各国历史悠久,欧洲中世纪就开始征收房产税,我国也早在周代就有了相当于房产税的税种。根据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我国目前只对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征税,对个人自住住房不征收房产税。2011年年初,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将重庆和上海两地作为房产税改革试点,并由两市政府自行制定房产税实施细则,开始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由于这项房产税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空前繁荣,房价飞涨的大环境下出台的,人们不由地开始思考这次房产税改革的内容和目标是否真正符合我国的长远发展。沪渝房产税细则在覆盖范围、征收对象、减免政策、税率、税基、税收用途、免税面积方面都不尽相同,各有其优缺点,对房价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经过比较分析后,我们发现沪渝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立法不完善、计税依据不合理、征收力度不够、缺乏专业评估机构等等,都不利于个人住房房产税将来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合理、顺利的征收。笔者认为,比较之下,沪渝模式虽各有优势,但总体来说,重庆模式可取的地方更多,且政策中更能体现对房价的调控作用以及收入的再分配作用。重庆模式的优点主要有:对征收对象的划分比较科学,涉及到了对存量住房的征收政策;税率设置较为细致,很好的体现了收入再分配这一目标;考虑到了房屋所有权的不同情形,并对各种情况下的纳税人进行了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用途较为明确;对房价的调控作用明显。上海模式的优点主要有:征收范围较广;计税依据较为合理;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定较为细致。一些典型的国家先于我国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日本的固定资产税、美国的房产税、法国的地产税等都与我国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对各国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进行概述并加以分析的基础上,找出其各自特点并加以比较,我们发现,许多地方对我国有深刻的借鉴意义。比如美国房产税的用途,日本的房产估价制度、加拿大的区别税率等等。另外,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就需要明确其理论源头,还必须明确其征收的意义和前提条件,分析其征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每项课税要素都必须科学合理,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总之,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已是大势所趋,但究竟如何将个人住房房产税推向全国,我们需要做更深入的研究分析,政府方面也需要谨慎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