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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更多地强调对危害社会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而放松了对赌博违法犯罪的警惕。同时由于赌博自身的一些特性以及禁赌宣传教育的滞后,使得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未能与经济发展同步,致使赌博这种恶习又开始泛滥。参赌主体从寻常百姓到高官巨富;犯罪地域从境内到境外;赌博方式从传统到现代,城乡赌风日盛、屡禁不止,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引发了其他犯罪。因此,对赌博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禁赌需用典。我国现行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定非常粗糙,它在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规定均在不同程度上存有不足,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需要。同时,赌博犯罪理论知识的匮乏以及评价制度构建的缺陷,诸如定义不清、量刑偏低、主体单一等,给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像网络赌博、境外赌博、巨额赌资等给司法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完善立法、规范司法已成为当务之急。而国外对赌博罪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在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上规定较为科学,刑罚设置也较为合理,司法实践操作比较容易把握,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但由于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在理论上存在很大差异,我们在具体认定与借鉴时也必须仔细区分。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实例分析、实地考察等研究方法,就赌博的特点、赌博的危害以及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国外的立法、司法、中国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