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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和新闻自由都是现代文明的产物,都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都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持现代社会稳定与和谐所不可缺少的。但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各自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产生冲突,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立法、司法却没有解决这两种权利冲突的机制,甚或存在空白。虽然学界对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提出了一些调整方案,但仍存有一定的局限性。有鉴于此,本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权衡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对有关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现象进行分析,总结了近几年来我国有关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理论研究成果,指出其所存在的几个问题,强调要区分不同的公众人物、不同的新闻、不同的场合等具体情况,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各类冲突加以解决。同时阐述了写作本文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即丰富民法理论、加强人格权的保护、维护新闻自由、完善舆论监督、指导实践案件的审判。第二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界定。对公众人物概念的分析是全文讨论的理论前提。本文经过深入的理论探讨后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言行举止和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成员。对公众人物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不同的公众人物,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程度也不尽相同。公众人物隐私权有其自身特征,与一般人物隐私权相比较,具有五个方面的不同。对于新闻自由,本文在对概念内涵分析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其价值,即制约公共权力与健全民主法制、健全人性与自我实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对知情权的种类进行了划分,为文章后部分的论述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该部分首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关系进行探讨,基于两种权利的性质,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且互为限制的关系,因而导致了二者之间权利冲突的必然性。其次,本文从权利自身的特征、立法上的缺陷、媒体的恶性竞争、公众人物自身的矛盾四个方面系统分析了冲突形成的原因。最后,通过案例的方式列举了冲突的三种表现形式,即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政权的冲突、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的冲突和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的冲突。第四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权衡。该部分首先介绍和评议关于解决这两种权利冲突的三种权衡方案,即新闻自由优先保护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优先保护论和个别衡量论,以及这三种方案各自所存在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主张应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来权衡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权利冲突。其次,本文提出在权衡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时应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并分别对“公共利益、利益衡量、必要性原则”的概念进行界定、论述。最后,通过大量的论证、分析,本文着重指出,当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解决这一问题的权衡机制在于还要区分不同的公众人物、不同的新闻、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利益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区别对待。第五部分,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