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17年列宁带领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取得了十月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列宁是马克思主义忠实的继承者,他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上,根据俄国的实际情况发展了马克思法律思想,形成了列宁的法律理论。列宁司法思想是列宁法律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司法思想中包括人民主权论、民主集中论和权利监督论等,而这些理论中都包含有人民陪审制度思想,在人民主权论中列宁认为:落实司法人民性和实现人民主权的最好办法,就是实行人民参与审判制度,也就是所谓的人民陪审制。为了在司法思想中实现人民主权和司法民主理想,列宁构建了人民陪审的思想理论,并将其理论应用于司法制度的建设实践。我国在建国初期学习了以列宁司法思想为指导而建立的苏联司法制度,参照苏联模式建立了新中国的司法制度,这其中就包括有人民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在学习前苏联陪审制度及其中国化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的。列宁的人民陪审思想不仅指导了前苏联人民陪审制度的建构,而且对我国当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也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列宁司法思想,用列宁司法思想中人民陪审理论,重新审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以列宁司法思想理论为指导,讨论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状况,探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需要明晰的理论认识,进而提出健全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路径,完备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建立有效的人民陪审员保障和培训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任选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职责等,从而揭示了列宁司法思想理论的当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