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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本研究以共视为例,主要为了探究成人干预对儿童电视识读能力的影响效果,并初步构建家庭共视干预模式。方法:研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用问卷法调查家庭收视及父母干预现状。用整群抽样的方法选取了1132名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四所小学1—6年级学生及其家长为被试。问卷分为学生填答和父母填答两大部分,学生卷主要调查学生收视时间及收视节目类型以及他们所感知到的父母对其收视的干预情况。父母填答问卷主要调查家庭的收视情形,包括家庭成员的日常收视时时间长短,看的节目类型,家庭共视情况等。第二部分采用2(共视方式)×2(年龄段)×2(性别)的被试间实验设计。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了金华、温州两所小学共168名1—6年级学生。实验设一组控制组(非共视组),两组实验组(有目的解释组和无目的解释组)。实验组有一名主试与一名儿童一起观看视频,两组主试采用不同的共视方式进行干预,控制组儿童独自观看视频。所有被试看完视频后,完成电视识读能力问卷。结果:1.在父母干预子女收视类型中,只有限制型超过了3分。以限制型干预为主的父母最多,占64.3%,且以限制收视时间为主,对孩子收视节目类型的限制较少。2.在整体上及分别在三类干预方式上,父母对不同年级儿童的干预均存在显著差异(F(5,1126) =4.67,p<.01;F(5,1126) =3.68,p<.01;F(5,1126)=2.88,p<.05;F(5,1126)=3.67, p<.01),四、五、六年级学生的父母较一、二、三年级学生的父母,更多地对儿童的收视进行干预。3.不同就业情形的父母在有目的解释型干预及整体干预上有显著差异(F(2,981)=7.47,p<.01;F(2,981)=5.86, p<.01),暂无工作的父母的干预程度显著低于全职或兼职(打零工)的父母。不同亲子共视频率的家庭在有目的解释型于预上有显著差异(F(3,984)=4.25,p<.01),偶尔与孩子共视的父母,其干预程度显著低于时常或每天都与子女共视的父母。不同收视时间的父母在限制型干预上有显著差异(F(3, 983) =2.89,p<.05),平均每天收视1小时以内的父母的干预程度显著高于其他父母(F(3, 983) =2.89,p<.05)。4.在整体识读能力、真实性辨别能力和意图理解能力上,实验处理在两个年级段上的简单效应显著(F(2,167)=7.32,p<.01;F(2,167)=31.34,p<.01; F(2,167)=15.10,p<.01;F(2,167)=30.04,p<.01;F(2,167)=6.07,p<.01; F(2,167)=20.81,p<.01):在低年级段,有目的解释组显著高于无目的解释组和非共视组;在高年级段,共视组显著高于非共视组,且在真实性辨别能力上,有目的解释组要显著高于无目的解释组。在评价新闻价值能力上,实验处理的主效应显著(F(2,167)=6.21,p<.05),共视组显著高于非共视组。5.在广告识读能力上,实验处理在两个年级段上的简单效应显著(F(2,167)=6.73, p<.01;F(2,167)=26.23, p<.01):在低年级段,有目的解释组显著高于无目的解释组和非共视组;在高年级段,共视组显著高于非共视组。在新闻识读能力上,实验处理的主效应显著(F(2,167)=15.04, p<.01),共视组显著高于非共视组。在动画片识读能力上,实验处理在两个年级段上的简单效应显著(F(2,167)=8.57, p<.01; F(2,167)=5.13, p<.01):在低年级段,有目的解释组显著高于无目的解释组,无目的解释组显著低于非共视组;在高年级段,有目的解释组显著高于非共视组。结论:1.父母对子女的收视干预程度整体不高,干预方式较单一,缺乏恰当的方法。父母的对子女的收视干预程度会受孩子年级、父母就业状况、亲子共视频率和父母收视时间的影响。2.有目的解释与无目的解释都能提高儿童的电视识读能力,尤其有目的解释的效果更好。但这两种共视方式对不同年龄段儿童的影响效果有差异。3.构建了初步的家庭共视干预模式:分为看电视过程中和看完节目后两部分,特别要注意家长要以开放民主的态度进行积极的共视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