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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二氧化碳污染进行法律控制十分重要。一是因为二氧化碳的危害显而易见,而汽车尾气是二氧化碳的重要来源之一;二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西方在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却远远走在我国的前面;三是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的建立。 西方国家的做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重新解释《清洁空气法》,将二氧化碳认定为大气污染物,从而实现以《清洁空气法》控制温室气体的目的,如美国;二是颁布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如美国、欧盟,或燃油效率标准,如美国,迫使汽车制造业改革创新;三是制定严格的燃油质量标准,迫使燃油供应商提供碳含量低的高质量的燃油;四是分段征收高额的燃油税,迫使汽车使用者节制排碳行为,如欧盟。 结合国情,国家可以在以下方面对汽车二氧化碳污染进行法律控制:一是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二氧化碳认定为大气污染物,从而利用《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二是针对汽车制造商和燃油供应商,制定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包含可交易内容的燃油效率标准和燃油质量标准。三是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建立两个独立的碳排放交易系统,一个针对包括汽车制造商、燃油供应商等碳排放企业,一个针对汽车所有者、使用者;四是开征兼顾公益性质和调节性质的新型碳税以取代仅具有调节作用的汽车税。而其他技术强制、财税补贴、公益诉讼、环保局行政职能转变等措施不是本文重点。 本文有不少创新点,所列举措贴切可行,自认为能为实现汽车领域的低碳目标提供参考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