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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原则是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的核心内容,该原则对于话语交际研究的重要指导意义已被广泛证实与认可。由于翻译行为与话语交际之间天然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众多译者与翻译学家们将合作原则引入翻译实践,并取得了可观的研究成果。然而,前人的研究重点主要放在合作原则与口译实践的联系之上,对该原则在笔译实践中的应用价值探索较少。本文结合海外汉学文本《京城要览》(Description de la ville de Peking)的翻译实践,系统分析了以合作原则指导海外汉学文本翻译的可行性、适用性与局限性。本文的前言部分简要回顾了《京城要览》一书的翻译过程,陈述了选择该文本作为分析语料的主要理由,指明本文将以合作原则为指导理论,探索将该理论在笔译过程中的适用程度,并概括性地描述了“以合作原则指导翻译实践”这—论题的研究现状。在本文的第一章,作者主要从逻辑上分析了将合作原则应用于海外汉学文本的翻译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作者提出,在海外汉学文本的翻译中,存在着一个作者、译者、读者之间的“三方交际”过程。在此“三方交际”中,译者承担着关键性使命,他先与作者进行初次交际,再与读者进行二次交际。在这两次交际过程中,译者都必须严格遵循合作原则,以保证充分理解原文意义,并将其完整恰当地呈现给读者。第二章从具体的角度分析合作原则在海外汉学文本翻译中的适用性,分别探讨了数量准则、质量准则、关系准则与方式准则在翻译中的应用形式,指出译者应通过遵守此四条准则,分别做到信息传递恰如其分,所译内容切实可靠,且始终以关联的眼光审视文本,并对译文词句进行反复打磨。针对以上四条准则的应用,作者在每一小节都以《京城要览》译文为语料,进行了实例分析。第三章客观地指出了合作原则在指导海外汉学文本时的局限与不足。虽然作者在上文通过提出“三方交际”的概念,将海外汉学文本翻译与交际联系在一起,为引入合作原则创造了前提条件。但不得不承认合作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依然是日常会话领域,与海外汉学文本翻译领域存在较大差异。此外,“三方交际”中,译者始终处于被动适应合作原则的不平等状态,削弱了“合作”的真实性。最后,合作原则本身即具备一定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同样体现在指导翻译实践的过程中,使一些原则的适用显得十分牵强与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