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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单一,经济结构失衡,环境污染严重,生态问题突出,其水质、大气、地质环境均受到严重的污染,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一旦资源接近枯竭,即会面临“矿竭城衰”的难题。究其原因,一方面,资源型城市的发展理念存在偏差,看似毋庸置疑的资源决定论实则导致经济发展滞后,发展权的偏差导致区域发展失衡,经济的优先发展导致环境污染的事后治理。因此,应对资源型城市的发展理念进行矫正,正确理解资源诅咒理论,树立起区域发展权及预防优先的发展理念。另一方面,资源型城市的发展存在制度困境,衰退产业援助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混乱制约着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看,资源型城市衰退产业援助政策设置交叉重复,资金管理混乱,缺少法律制度支持。矿产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不合理,违反税收的设征原理,征税对象有误,计税依据不科学。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能体现矿产资源的实际经济价值,不利于矿产资源回采率的提高,与矿产资源税设置重复。矿业权使用费概念命名不精确,不能反映国家对矿区土地的收益,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嫌重复设置。矿业权价款的内涵不明确,名称确定不科学。这就导致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体系存在缺陷:一是忽略了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二是分类不合理、税费命名不科学,三是征收比率不具有灵活性,与资源型企业的生命周期不相符。对于资源型城市的衰退产业这一历史性难题,须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量化规制。构建衰退产业援助法律制度,以定性定量原则为评价指标制定科学的衰退产业识别标准,设立衰退产业退出专项援助基金和接续产业扶持专项基金,分别对衰退产业进行直接援助和对接续产业进行间接援助,并严格法律责任,完善责任体系。同时,针对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分别做出不同的制度设计,使其共同构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一方面,整合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取消矿产资源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修改为矿产资源出让金,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收益;矿业权使用费改为矿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现国家对矿区土地的所有权收益,因其体现的是矿区土地而非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故应将其排除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之外;矿业权价款更名为矿业权价金,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勘查出资人而收回其出资的权利,通过矿产资源出让金与矿业权价金的结合,以实现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构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宜取广义的生态补偿界定,以实现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最终,通过构建以矿产资源出让金、矿业权价金及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保证金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破解我国资源型城市“矿竭城衰”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