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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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不仅要体现结果正义,也要体现程序正义,唯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客观正义。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程序是一个由“封闭”到“开放”,由“神秘”到“透明”的过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11日正式发布《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下称《规定》),推出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提升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案件审查工作质量,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减少反复申诉、越级申诉、久诉不息的涉检上访难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该制度设计初衷是好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表明检察机关主动公开接受监督的诚意,提高了检察机关信誉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但是根据笔者在基层检察院调研而得的情况看来,该规定实施情况并不乐观,实践中由于举行公开审查的过程比较繁琐,且进行公开审查的息诉罢访的效果并不理想等原因,在申诉人没有主动申请适用公开审查程序时,基层检察院往往不愿主动对刑事申诉案件适用该程序。所以,该制度在基层检察机关适用率并不高,在实践调查的基础上,笔者分别对公开审查的主体、程序设计、保障机制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一些浅薄的见解,以期对问题的改善能贡献微薄之力,使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在实践中能真正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本文正文部分除了引言外共三部分,约二万五千字左右。  第一部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的改革背景。首先,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申诉案件审的查方式改革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公开到公开的进化转变过程。这样一个改革过程对保障人权,促进公正,维护申诉当事人合法权利,减轻检察机关诉累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次,《规定》正式施行后的实践情况表明公开审查程序的推行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如提高了申诉当事人对审查结果的内心接受度,也使得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和息诉率得到提高。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公开审查成本过高。  第二部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现存的缺陷。一是公开审查主体方面,主要表现在对受邀人员的选择范围限制过大以及完全由检察机关来选择受邀人员两方面。二是公开审查程序设计方面,主要表现在刑事申诉立案程序的随意性,以及立案后决定是否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的不明确性。三是公开审查的机制保障方面,主要表现在公开审查活动中纪律保障不够,公开审查结果对申诉人再次申诉的约束作用不强以及外界监督难以介入监督公开审查程序方面。  第三部分,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的改革提出设想。首先是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主体入手,修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主持人遴选机制,建立常任受邀人员档案并明确其职责权限。其次是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设计机制,笔者建议通过明确适用公开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范围,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建立刑事申诉案件自由旁听制度,进而落实多元化审查方式贯穿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全过程。最后,完善公开审查的保障机制建设,制定强有力的公开审查活动纪律,对公开审查案件实行强制性规定,以公开促公正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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