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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国家审判机关,依法承担维护法制统一、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积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等司法体制改革、发布司法解释等举措来履行其职责。但通过司法实践所传达的信息来看,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尤其是“法律的统一适用”受到了挑战,突出表现为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屡曝光。“同案不同判”所反映的正是司法活动中“相同案件没有得到相同处理”的现象,这既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性基本原则的违背,也成为诉讼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反复缠讼的根源之一。这种经由“同案不同判”现象所刺激产生的司法不信任,使公众对法院作为“纠纷裁决和正义分配机构”所拥有的实际能力产生质疑,将司法推入尴尬境地,损害我国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我国司法现状之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关于案例指导的规定,这一举措意味着法院和检察院均对刑事案例指导机制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对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具体运行加以规范。从该意义上来看看,刑事案例指导机制已在我国初步建立,并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运转。然而,究其运行表征之下的实质,刑事案例指导机制运行的实效却不容乐观。基于这种现状,刑法学界和刑事诉讼法学界已有学者对该机制加以检讨。目前,研究者通常从指导性案例“是否产生法律拘束力”出发,将刑事指导性案例划分为成文法体系中的“非法律渊源”的案例与判例法体系下的“作为法律渊源的判例”。在这样的进路下,刑事指导性案例“是否应作为法律渊源”这一问题不断地被实质化,而刑事案例指导机制本身的初始意义却被忽略。鉴于此,笔者将我国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完善研究着眼于中国司法实践,针对刑事案例指导机制运行中所存在的遴选机制、应用机制、更新机制以及保障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化的完善路径。第一章,刑事案例指导机制概论。本章主要对刑事案例指导的核心概念以及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沿革进行辨析、厘定和梳理。与“刑事案例指导”相关的主要概念包括刑事指导性案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等,对于这一系列概念的界定,既关照刑事判例与刑事指导性案例、刑事判例制度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又充分考量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之性质和基本特征,获知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定位,并通过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与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联系与区别得出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定义;接着分析我国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沿革与构建,刑事案例指导机制在我国得以正式建立离不开中国古代、近代的案例指导文化传承,也离不开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国情之需求。第二章,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基本理论。本章从理论基础、价值等两个方面对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基本理论进行探究。首先是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理论基础。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的实践理性、“遵循先例”的司法观念、刑事案件事实的类型化。其次是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价值,具体包括刑事司法活动之公正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之权利保障、刑事司法裁判之公信提升、刑事诉讼程序之效率兼顾等价值。第三章,我国刑事案例指导机制运行之困境。本章通过对当前已经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司法实践对于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情况、以及相关主体对于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认知和评价所进行的社会化调查了解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运行之困境。并针对我国刑事指导性案例遴选机制不健全、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用机制不完善、刑事案例指导运行保障机制不匹配等缺陷,分析其产生的具体原因。第四章,域外刑事判例制度及其实施的比较研究和借鉴。本章主要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判例制度及其实施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探寻刑事判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世界趋势,从而得出其对我国刑事案例指导机制发展和完善的借鉴意义。第五章,我国刑事案例指导机制之完善。本章重点从刑事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机制、应用机制、清理机制、考评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等角度实现对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优化和完善。其一,明确刑事指导性案例的遴选主体和遴选程度,提出合理而详细的遴选标准,并适当完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建立参与和选送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激励机制,增加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提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说服力;其二,通过赋予刑事指导性案例一定的事实拘束力,推动刑事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建立专门的刑事案例指导工作机构、良好的司法信息传递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完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机制,提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率;其三,构建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清理机制;其四,建立刑事案例指导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实时了解和掌握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的运行实效,并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其五,通过明确刑事案例指导机制相关主体责任、打造刑事指导性案例“信息资源池”、提升刑事司法职业技能等举措,保障高效统一的刑事案例指导机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