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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初期,随着近代法治系统在口岸城市的建立与完善,因西医治疗而引发的医事纠纷在近代法治系统进行审判,形成了民国时期颇具特色的医事诉讼解决机制。这一机制虽然于1949年后在大陆地区中断,但在台湾地区继续实施。1979年后,大陆地区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系统得以恢复,医疗市场化迅疾发展。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因医疗冲突所引发的医讼热潮漫卷全国。回溯到民国时期,历史与今天有着很大的相似性。本文的写作目是梳理民国医事立法与司法的进程,探讨其在制度上和司法实践上的创建,期待为今天医事纠纷的解决寻求制度性的经验。本文共五章。现分章摘要如下:第一章导言,从历史与哲学的角度阐述了西医产生医事纠纷的根本原因。西医是规模化、流水线式的治疗模式,医生把病人视为“物质体”而非“生命体”,病人失去了人性关怀,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走向市场化,医疗伦理逐渐陷落,医患之间相互猜忌,医疗冲突走向激化。医患纠纷产生的模型是:技术进步——技术压迫(技术规制)——群体间反抗(纠纷产生)。解决医患纠纷,需要人们建立对诚信和法律的信仰,把这种信仰固化为一种道德。民国时期的医事案件正处在中国法治大转型时期,中国传统的立法与司法模式在清末民初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民国医事案件主要发生在医疗技术相对成熟、司法审判相对现代化的口岸地区。第二章民国医事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探讨民国医事立法和医事司法产生的背景。本章首先界定医事法律的基本概念,说明医事法律的调整对象、医事法律的特征,继而探讨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医事立法,主要包括医事行政立法、皇家医事立法、民间医事立法;探讨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医事纠纷与解决机制,包括和解、调解、诉讼。本章重点探讨了民国医事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近代化城市的出现、西医的传入、民国近代法治的建立是民国医事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医事纠纷的出现离不开医患双方的主观认识,医患对于医疗模式的认知偏差和对于疾病与治疗的认知偏差是医事纠纷出现的诱因。第三章民国医事立法研究。本章介绍了民国医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机构、立法程序,介绍了民国医事立法的内容,通过对《医师条列》与《中医条例》的立法过程的研究,探讨社会各个利益团体在立法中的博弈。其次,本章对民国医事立法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包括医疗主体、医疗市场、医疗环境、医疗行为、医疗内容等多方面的立法。第四章民国医事诉讼研究。本章考察了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特征、民国医事诉讼与普通诉讼的区别、民国医事案件审判的一般流程及其审判特色;研究了医事鉴定的探索性过程,考察了医事鉴定一般做法、医事鉴定主体的选择、医事鉴定回避、医事鉴定证明力等。其后,本章探讨了医讼主体在诉讼中的行为,包括法官与检察官的诉讼行为、医生和病人的诉讼行为、社会团体的诉讼行为,深入挖掘医事诉讼主体角色的社会性特征。第五章余论。对民国医事法律和今天大陆地区的医事法进行比较,寻找出二者的历史渊源,探讨民国医事立法和医事司法对今天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