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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利益衡量在当今的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得到相当程度的关注。但是,利益衡量尽管也已在法官的有意或者无意之中运用于行政审判实践,却并未引起行政法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以及行政法官的足够重视。利益衡量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主观行为,理论体系、规则标准的缺乏,极易倒致恣意,加强对利益衡量问题的研究以推动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已成为必要。为此,本文不揣浅陋,运用归纳、比较、案例分析的方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行政审判中利益衡量的不可避免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完善有所裨益。本文第一个部分从利益出发,讨论了与利益衡量概念有关的问题,提出了行政审判中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个人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本身存在的实现公正的局限性是利益衡量方法存在的主要原因的观点,并对利益衡量的含义进行了具体的诠释。第二个部分,对利益衡量方法运用于行政审判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尽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非完全处于对立状态,但行政程序中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产生具有必然性,且会延伸到行政审判领域。法院的设立本身即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法官在作出每一项裁判前,必须对引发诉讼的利益冲突公正地进行衡量。行政诉讼法保护、维护和监督目的的实现,也有赖于法官正确衡量引起 1<WP=4>争议的具体利益诉求,合理地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而国外的司法审查实践,也证明了利益衡量方法有必要运用于行政审判之中。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行为,确定一定的形式对其予以规范也是必要的。本文第三部分,在提出对个案具体的利益衡量首先应该寻求现行法的根据,对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要和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在一起进行衡量的观点后,对利益衡量一般应遵循的规则进行了归纳,即:利益衡量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应当反映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并需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与衡量结果,考虑形式上的妥当性与合理性。最后,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讨论了利益衡量在行政审判中具体应用状况,说明利益衡量对个案处理的积极作用:以利益为基础对法律不确定条款进行价值补充,从法律之一般原理出发对法律进行漏洞补充,以求得严肅执法和注重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同时,通过以利益衡量的理论来重新审视某些已审理终结的案件,引出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涉及的调解、司法变更权问题的某些反思,并进一步论证了符合法律基本制度、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是利益衡量的重要条件等利益衡量的基本问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