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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是贯穿人类历史发展始终的、持续困扰人类社会的问题,对贫困者及弱势群体的救灾救济古已有之,然而古代社会对贫民的救济或是出于君主的“仁政”或是出于宗教慈善机构的教义,始终停留在低水平、侮辱性、恩赐性、临时性的非制度化层次,贫民的尴尬地位、悲惨困境并未由此得到根本改观,甚至有所加剧。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标志着政府开始作为救助贫民的制度化主体。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特别是政府作为社会救助制度主要的责任主体,既是统治者惧于贫困及它所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对其统治的威胁而不得不选取的一项统治工具。同时,政府社会救助责任的确立又是对以“自由、平等、正义”为永恒价值内涵的“社会善”这一目标的不懈追求。自英国《济贫法》颁布及实施以来,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救助已经走过了数百年的历史进程。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相关理论与社会实践的发展,社会救助的目标层次实现了本质上的转换和提升,相应地,政府的社会救助责任逐渐由无责任阶段经有限责任阶段向政府责任完善阶段迈进。本文以社会救助政府责任的三大理论支持体系为切入点,通过对社会救助理论和实践层面发展的探讨,以期对我国社会救助政府责任完善的方向和路径提出有益的借鉴。本文的主要思路布局如下:理论发展层面,通过对社会救助政府责任的三大理论支持体系(作为社会救助政府责任现实基础的贫困理论,作为社会救助政府责任法学基础的权利理论以及作为社会救助政府责任哲学基础的分配正义理论)的梳理,必然地导出了政府作为社会救助责任主体的正当性,又为社会救助政府责任的完善指明了方向。此外,从政府本身合法性建构的角度来看,政府通过一定的社会救助责任的履行,客观上达成民众对国家统治的普遍认可和接纳,对于建立并巩固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并在政府责任的完善中达成社会救助实践与政治合法性的互动发展。实践发展层面,分别以西方国家及我国社会救助实践的历史发展为主轴,简要分析评价了各阶段社会救助政府责任的范围、特点、效果等。每一次社会救助的改革和发展,都伴随着政府救助理念的转变、救助内容的丰富化和救助方式的根本转向,从而凸显了社会救助的目标层次在本质上的转换和提升。文章最后结合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归纳出社会救助目标体系演进的阶段性特征,即社会救助的工具性目标阶段,这一阶段社会救助的主要目标定位即维护统治和社会稳定;社会救助作为公民权利保障形式的目标阶段,这一阶段社会救助主要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社会救助作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的目标阶段,这一阶段“以人为本”的社会救助理念日益渗透到政府社会救助制度设计及政策实施的方方面面。现阶段,以“以人为本”的社会救助目标来评估我国社会救助的现状及政府责任履行的情况,我国社会救助无论在救助的理念层面还是救助的水平、救助的方式层面都与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以“以人为本”的社会救助目标来指导我国社会救助实践,需要政府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改进:思想建设层面,树立正确的救助观;物质支持层面,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设计,落实社会救助的政府财政责任;制度发展层面,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向“能力建构”的福利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