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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近似与商品类似的认定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最基本要素。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法释[2002]32号第十一条对类似商品认定的参考因素进行了列举。类似商品认定作为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商标侵权理论研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近年来关与商标的理论研究和诸多既有案例的分析,并对欧美相关判例和理论发展进行梳理,以期能对我国的类似商品理论的发展提出实质性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类似商品的定义及类似商品认定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的介绍。2010年商标法司法解释改变了2002年类似商品判断的规定,认定商品是否类似需考虑商品之间具有的关联性。因此本文紧接着对商品关联性的定性及其与类似商品认定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并对2010年商标法解释的关联因素做了详细的介绍分析。包括商品关联性的定性以及与类似商品认定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对关联商品的解释等都一一做了介绍。而在笔者查阅的诸多裁判文书中,除了商品的关联性之外,司法实践中在进行类似商品的认定时还将包括商标强度、商标相似程度、商标人主观意图,混淆可能性是否存在等也纳入了类似商品认定的考虑范围。而在2011年的法发[2011]18号意见中法院也强调应当考虑商标知名度。因此笔者谨依据裁判文书对司法实践中的考虑因素做了详细分析。根据前文对类似商品认定标准的总结,笔者发现我国目前类似商品认定存在两方面的不足。各地法院对关联商品的内涵理解存在争议,并且2002年商标法司法解释中的特定联系条款的含义及其影响因素也需要进行明确的说明。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域外类似商品相关制度的介绍。第一节对美国兰哈姆法关于商品类似认定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关联商品是美国确立混淆性原则后将商标保护范围由竞争商品大为拓宽的产物。并以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宝丽来案中总结的八要素介绍了美国在混淆可能性判断时的考虑因素,以及关联商品在其中的重要作用。第二节探讨的是欧关于盟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以佳能案为基础,详细的介绍了佳能案的案情以及欧盟法院做出判决的理由。欧盟在案中确认应当将所有可能导致混淆的因素全面纳入考虑的范围,尤其是商标之间以及这些商品之间相似性的依存关系。通过对欧美关于类似商品认定逻辑的归纳总结,以期能对我国标准的明确起到参考作用。本文的最后,结合前文对我国类似商品认定标准的探讨,针对我国目前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两点建议。首先就是要通过参考美国的关联商品制度,明确了关联商品的定义及其适用,并提出以混淆可能性为指导原则,综合包括关联商品在内的所有参考因素综合考虑商品是否类似,以完善我国目前的类似商品认定标准。其次在明确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及关联商品对类似商品认定的重要作用时,应当对2002年商标法司法解释中的特定联系条款的内涵及其影响因素进行释明,虽然在法院的许多案例中已经将某些因素纳入了参考范围,但是依旧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进行明确规定,以方便各级法院的理解与贯彻实施,从而更好的完备的实现对知名商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