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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从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理入手,着重对当前中国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的内部监督不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在学习《公司法》中的一些粗浅看法.该文认为,对公司内部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既要考虑对现有监督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有效整合,又要适当拓宽监督的渠道,并协调好不同监督手段之间的关系.应主要从三方面入手对中国公司内部监督运行机制加以完善.首先,强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经营者的监督作用.具体表现为: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制度;完善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对股东在股东大会监督运行机制中作用发挥的思考四方面.其次,强化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具体表现为:正确定位董事会;强化董事会的独立;加强董事会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董事会的内部审计制度四方面.再次,强化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者的监督.具体表现为:正确认识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完善监事会的组成制度;完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制度;健全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完善对监事会监督时间的规定;对监事在中国监事会监督运行机制中作用发挥的思考等八方面.最后,针对中国目前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不必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在上述三方面监督中,监事(会)作为专职的监督机构,在公司内部监督运行机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监督起着次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股东个人的监督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应加以完善.同时,应着重考虑如何在现有公司构架内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关键的问题还是如何从制度设计上下功夫,使监事会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会,扩大其监督权限和范围并保证落实,而不是去如何引入对中国不太适合的一些外国的制度上.该文同时还认为,对公司的外部监督运行机制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从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过程来看,公司的内部监督运行机制和外部监督运行机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从健全公司内部监督运行机制与外部监督运行机制两方面入手,并且以完善内部监督运行机制为主,才能使中国公司的监督运行机制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