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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标准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被诉的行政行为时一方面正确处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维护与监督两种职能关系,一方面摆脱行政权的反制约所依靠的工具。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发展较晚,理论上有关行政审判标准问题研究并不深入,立法上关于行政行为审判标准的规定也只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和第54条,这与行政权日益扩张和复杂的状况是不相宜的。而且随着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得到普及和提高,广大公民依靠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现有的行政审判标准规定已经面临着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比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行政审判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建议和构想。文章通过对比分析行政审判标准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异同,总结出行政审判标准的概念。详细阐述了行政审判标准的构成,并首次对行政审判标准的特征和价值目标进行归纳和总结。同时总结了英美司法审查和法德行政审判标准的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对我国行政审判标准具有借鉴意义的四点内容。文章在第三部分中分析指出在审判实践中事实问题审判标准过高且单一;法律问题审判标准适用困难;行政程序审判标准不够细化以及行政裁量问题审判标准适用受到限制等问题。本文的创新点主要集中在本文的第四部分,即我国行政审判标准的完善。首次提出事实问题审判标准应当在坚持清楚而有说服力证据标准原则之下建立多层次的事实问题证明标准,行政程序问题审判标准根据行政程序的不同而区别细化,并对立法方面提出建议。对法律问题与行政程序问题,文章认为立法上应赋予法院法律解释权,并在立法上明确各级法院法律解释权的行使限度,化解法院在法律解释权问题上“实有名无”的尴尬,以此解决法律问题审判标准问题;对于行政裁量问题建议审判标准应当扩大适用,而不仅仅限于行政处罚行为。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旨在对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审判标准,使相对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保持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