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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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0日我国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首次引入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现实中常出现的股权无权处分现象,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与第二十七条“一股二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未对参照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以及具体适用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以及各学说争议同时也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的操作困境。德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相对完善,作为研究起点,从权利外观、法律行为取得股权、受让人善意、登记错误状态满三年或可归责性与不存在异议登记等五个方面论述德国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本研究从股权的特殊属性、股权的变动模式与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三个方面阐明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进而,提出了我国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规范性的五个方面,包括无权处分行为,受让人的善意,合理价格的转让,完成工商登记,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最后,阐述了名义股东转让股权以及“一股二卖”情形下我国的股权善意取得的司法认定标准,目的是为了维护股权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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