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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我国是肯定要被打击的。而作为义务又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关键,所以作为义务的研究意义重大。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而的内容:第一个方面,先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基本问题进行考察,明晰了作为义务的内涵、性质、内容及其刑法地位,并就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纯正不作为犯在作为义务上的差异作了简单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着重从类推解释的视角和明确性的视角分别论证作为义务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从而得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结论。第二个方面,在对国内外形式作为义务论、实质作为义务论进行必要介绍和评析后,主张采取形式与实质相融合的二元作为义务理论。第三个方面,鉴于传统“四根据说”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笔者特意归纳了在作为义务司法认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并结合现实发生的案例,一一给出了自己的解答。针对“四根据说”可能存在的法益保护不周的情况,本文提出了适当扩充我国形式作为义务论通说的观点即将密切共同体关系也视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