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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旨在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的效力,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该制度起源于普鲁士,在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不动产交易在经济生活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与此相伴的是“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现象日益严重,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遏制、避免这一现象功不可没。 我国《物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弥补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的空白,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的一大进步。论文对预告登记的发生条件、转让和消灭、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做了详细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具体意见。 第一部分主要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首先,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回顾,主要介绍了德国、日本、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其次,对预告登记的特殊性、临时性、担保性、从属性、对抗性特点进行分析。最后,对预告登记与本登记、异议登记进行比较。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预告登记价值与其性质密切相关。论文对学界所持预告登记性质之争议进行归纳,阐述了预告登记的法律价值,即秩序、效率、公平、自由价值。预告登记在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方面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第三部分为预告登记的产生与消灭。对预告登记的产生要件,消灭事由进行了阐述,对比了强制预告登记与非强制预告登记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四部分为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论文通过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关于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规定比较,指出我国关于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五部分为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的核心在于其效力。论文对预告登记效力的三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阐述了预告登记的一般效力,即保全请求权效力、保全顺位效力、破产保护效力和预警效力以及对预告登记效力的限制。论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预告登记效力规定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