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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持续提高,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对于土地的需求也是与日俱增。而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一种,其必然有穷尽之日,这就要求我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这也使得农地入市成为必然。党在其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使用权入市流转对于优化现有的土地资源配置、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我国的土地制度以及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决定》仅仅对使用权入市流转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提出制定具体可行的详细规定,因此,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这一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进行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可行性与必然性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正面的结论。第二部分着眼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试点经验,主要对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了总结。文章将现行法律按照法律位阶进行分类,分别对《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进行了归纳。同时,在总结多年来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安徽、江苏、广东等地的试点地区对其使用权的流转模式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着重就对使用权流转进行法律规制的困难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其根本成因。首先,从理论层面就现行法律体系中与法学理论相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其次,结合试点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对流转试点中的市场主体、流转方式、流转用途以及配套保障等法律问题一一进行了探讨。最后,结合上文的内容,分析了造成当前使用权流转法律规制困境的根本原因。最后一部分在以上三部分的基础上尝试性地对构建完备的法律规制体系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在遵循“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原则,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原则,恪守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之上,从完善现行法律规定、明确相关产权关系、完善使用权流转机制这三个方面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完善建议。然后,文章对与这一法律规制体系向配套的社会保障等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