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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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中除了最流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形式。虽然无限责任公司制度产生的很早,很多人认为其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除美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的公司法中,仍旧存在着对无限公司的规定。   中国引入公司制度是在清朝末期,当时仿照大陆法系的规定,规定了数种公司形式其中包括无限责任公司。后来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公司制度在大陆地区不复存在,而在台湾地区则为台湾的经济发展继续添砖加瓦。直到改革开放后,公司制度又重新出现在中国大陆,但此时已不见无限责任公司的踪影。那么中国的经济发展到底需不需要无限责任公司制度?这需要从各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本文着重运用了历史方法和比较方法。在概括无限责任公司涵义和特征的基础上,通过对其产生和发展的纵向研究,挖掘无限公司的成因和背景;通过与其他商事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对无限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通过对世界各国有关无限公司的相关立法的横向比较,了解无限公司如今在世界的发展状况,为是否在我国建立无限公司制度提供参考。   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无限公司的概念、历史、特征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主要包含两个问题,一是从无限公司的概念和历史入手,对其在公司法发展历史上的演变过程和地位进行介绍。二是通过对无限公司制度进行特征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价值。然后将无限公司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一人公司制度和合伙制度分别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各项制度存在怎样的不同点,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如何,进而得出这些形式各有什么优缺点。   第二部分旨在对无限公司中一些富有特点的法律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以横向的角度入手,详细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期望通过比较研究寻找到其中共通的规定,更深入了研究无限公司制度。   第三部分先详细介绍中国公司立法中对无限公司规定的演变过程,然后分析了中国历史上采用无限公司形式的荣氏企业的成功案例。最后在阐述了诸多理由后,得出结论中国应该考虑进行无限公司立法。   第四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   通过对无限公司制度本身的研究,结合当今中国的现实国情,中国公司法应该为投资者、创业者多提供一种选择——无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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