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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探索的一项新的内容,其核心要义是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换取从宽处罚的待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上诉比例不大,但也存在一些被追诉人滥用上诉权,破坏司法制度设计的本义,也影响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效果。由于目前的法律规定缺乏明确指引,而一些学者型官员的观点虽然进行了及时补强,但仍无法作为司法严格适用的准则。针对被告人上诉权的问题,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差异较大,对上诉问题检察院是否抗诉及二审法院的裁判也各有差异,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也会影响制度实施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本文在绪论部分列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背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修订完善过程,对上诉权问题目前较为明确的规定亦进行了梳理总结。正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权存在的问题为开篇,提炼了上诉权在理论界的争议,并对其进行成因分析;第二部分围绕上诉权的基础问题展开,这部分以理论研究为主,剖析了反悔权的理论生成及与上诉权的关系,并从两面分析了上诉权行使的正当性和所面临的司法风险;第三部分从具结书的特点出发,辨析了其司法契约的性质,并从正反两面阐述了签订具结书后对上诉权带来的影响;第四部分为文章的重点,开篇先辨析了上诉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特殊性,并结合司法案例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中的上诉类型,并对司法实践处置方式进行归纳总结和点评;最后对认罪认罚从宽中滥用上诉权的防范及立法完善从域外经验借鉴的角度,进行了归纳总结,提出在我国建立认罪认罚案件有因上诉制度,并从增加适用非羁押性程序性措施、减少监禁刑罚比例以及缩短二审时间等措施对防范被告人滥用上诉权。上诉权滥用现象并非被告人单方原因,深层次问题还是认罪认罚自愿性未得到充分保障,所以还需要辅以多项配套措施,如保障被告人正当反悔权的行使、构建认罪认罚中的证据展示制度、保障并强化值班律师的权利、明确从宽的法定依据、公正客观稳妥使用抗诉手段等,以期对认罪认罚从宽上诉问题厘清思路,统一认识,正确理解、准确适用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