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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总体负担沉重已是不争的事实,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此已耗费了大量心血,但成效并不十分理想。随着“皇粮国税”的终结,人们无不欢欣鼓舞,并预测那个“无负担的大同社会”就在前方不远处。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原本无可厚非。但事实告诉我们,农业税的取消,并不等于农民负担的不复存在。一方面,当农业税成为历史的时候,农民仍须面对数倍于农业税减免额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及数倍于农业税减免额的土地流转收益被剥夺的尴尬现实;另一方面,伴随农业税的离去,农民次第迎来的是农资价格及生活用品价格的全线大幅度刚性上扬,减不抵增。问题出在哪里?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曾在《贫困与饥荒》中指出,“我们传统的思维,只考虑实际中存在着什么东西,而不考虑谁在控制着这些东西。”∞事实上正是这样,我们总是看到表面的东西。其实,只要对比减免前后农民负担的构成,我们就不难发现,取消的大多是那些额度不大的、属于可控范围之内的显性负担,而对额度更大、农民感觉更为沉重的隐性负担,则基本没有触及。非但如此,粮食价格上涨空间的有限与种粮成本无限增大间的消长,以及工农业产品价格间的比价复位,无不在蚕食着各项惠农政策所带来的好处。这就表明,单一向度的取消农业税并非问题的治本之策。中国农民负担沉重,是事实,但问题却并不出在负担本身。从经济学上看,负担是收入与支出的比率;若从政治学上看,负担其实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关系,是权利与义务失衡的必然结果。梁启超说过:“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追溯历史,1949年建国之后,中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之同步的是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空前构建了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50多年来,在一系列带有偏见和歧视性的政策、制度安排下,农民丧失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成为权利被限制、被剥夺的二等公民。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曾写道:“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套用此话,我们似乎也可以说:不知人权、忽视人权而导致权利缺失,是中国农民负担问题的根本原因。所以,笔者突出强调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中国农民负担问题的实质是权利问题,根源于农民权利和机会的贫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际,我们应重新审视这一问题。负担是草,斩草不除根,必然“春风吹又生”。在农民依然处于二等公民地位的基础上,大谈减轻负担,无疑于痴人说梦。可以说,只有农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真正得以充分的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负担问题才会因抓着了问题的根源而迎刃化解。所以,后农业税时代应首先成为农民的权利时代,农民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回归、发育、完善与扩展应当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而只有在农民权利时代中,负担和增收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和谐、美好的新农村才能从规划图中走向现实。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介绍了本文的相关背景,包括选题背景、目的与意义,研究现状与评析,本文所用分析方法、主要观点等。在此之后,也即文章的第二部分,对当前农民负担的现状进行深入、全面的透视与阐述,为下文的成因分析做好实证准备。第三部分是对农民负担成因的全面分析。该部分笔者以权利和博弈分析为主要分析方法并得出相关结论。本文认为,中国农民权利的缺失,是其负担沉重的根源。而这一切,又是来自于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带有明显偏见和歧视性的政策、制度在农村的长期推行和固化。在此基础上,笔者在第四部分从政府角度出发,以对农民进行真实赋权为契机,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对解决当前的农民负担问题有所帮助。第五部分为结语部分,笔者陈述了自己的感悟与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