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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著作权均属绝对权,其权利客体各受其主体独立支配。从理论上讲,物权与著作权客体不同,保护范围也不一样;但在手稿拍卖等情形中,手稿是作品与“有体物”的结合体,物权人拍卖手稿所涉行为往往会触及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从而引发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近些年来,因名人手稿、手札拍卖而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有关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该如何协调也成为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视角,结合“钱钟书手稿拍卖”案、“赤壁之战壁画”案等同类主题案件,考察国内外相关的立法与学说理论,梳理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表现,揭示冲突产生的根源,进而比较分析协调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现有路径,最后提出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引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如何协调手稿拍卖中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以此作为本文研究的问题点。第二部分,通过研究“钱钟书手稿拍卖”案、“赤壁之战壁画”案和“小学教师教案遗失”案等具有代表性的同类主题案件,展示协调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司法实践状况。从这些代表性案件的裁判结果来看,在协调物权与著作权冲突关系方面,有法院倾向于优先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有法院倾向于优先保护物权人利益,未见有统一的处理标准。第三部分,比较分析德国、日本、意大利、巴西等国的立法状况,并展开有关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的理论探讨。首先,梳理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包括展览权和物权的冲突、发表权和物权的冲突、孤本作品和物权的冲突等形式。其次,揭示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根源,从事实层面看,作为物权客体的“有体物”与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共存于手稿之上,物理上难以将二者截然分开;从法律层面看,物权与著作权客体的“共存”导致了二者所涉行为的“重合”,二者的保护范围也就“交叉”了,在权利主体“分离”的情形下必然出现紧张关系,从而产生冲突。最后,展示协调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理论方案,大多数国家以及国内的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限制著作权以保障物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少数国家强调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应当给予同等的关注。第四部分,检讨“茅盾手稿拍卖”案的裁判脉络,提出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建议。本文以为,过度保护物权将会导致对著作权保护的忽视,过于强调以物权限制著作权的冲突解决之道并非最佳之选。协调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切实可行方案是:对于发表权和物权的冲突,可以通过精细化的立法技术予以规避;也可以在物权人首次展览原件时和著作权人协商处理。对于展览权和物权的冲突,以意思自治为基点,经著作权人同意转让的作品,无论发表于否,物权人对原件的展示都不视为对展览权的侵害。对于孤本作品,设立“接触权”以保障著作权人接触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同时在冲突的协调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区分“对手稿本身的利用”与“对手稿内容的利用”,课以拍卖机构合理的注意义务,再根据具体的案情平衡物权与著作权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