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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概念是学界长期争议的热点问题。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界定采用了“材料说”,但是,该学说并未对其所主张的“此材料是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的统一”以及“证据有真有假”的观点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因而受到学界不断地质疑与批判。由此,对已有的“材料说”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自身理论框架与内涵,回应理论界的质疑和批评,从而更好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信息哲学作为信息科学中的最高学科,可以为我们对证据与材料的信息解读提供全新的哲学范式。本研究循着信息本体论的路径,首先,对证据与信息的关系展开哲学剖析得出:证据能够以特定形式呈现它自身所存储着的“证明对象信息”,这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应有的内在关联,也是证据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明根据的根本原因。其次,对证据意义上的“材料”予以全面的信息解读:证据意义上的“材料”并不仅仅指能被人直观感受到的“物料”,而是一个具有内容(信息)、形式(特定信息存储后的编码“痕迹”或显示“标记”)与载体(承载着信息内容与形式的直接存在物)三重属性的信息体,这是作为证据定义“落脚点”的“材料”的应有内涵。故而,证据的哲学本质是:证据是能够以特定形式呈现它自身所存储着的“证明对象信息”的材料,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诉讼视阈下证据的证明对象是“案件事实”。然而,“案件事实”本身又可以分为“案发事实”与“诉讼案件事实(主张)”两类,“案件事实信息”对应地也就有这样的主客观区分。为便于在观念上把握,可以对诉讼视阈下的证据作如下的基本分类,即应然证据与实然证据。应然证据,是指以特定形式呈现自身所存储的“案发事实信息”的证明材料;是在案发时就随之生成的证据,是一种静态的证据。实然证据,是指以特定形式呈现自身所存储的“待证事实(主张)信息”的证明材料;是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产生的证据,是一种动态的证据,且有真假之分。应然证据与实然证据一起被称为广义上的诉讼证据,而狭义上的诉讼证据则仅是指实然证据。相应地,二者的证据特征(证据属性)也会有所差异。“应然证据”的证据属性有“客观性(形式的相对客观性)”、“真实性(内容的客观事实性)”、与“关联性(事实关联性)”这样三性,而“实然证据”所具有的证据特征则是“客观性(形式的相对客观性)”、“关联性(事实与法律的双重关联性)”与“合法性”三性。再者,实然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是对其内容的客观事实性提出要求,应与应然证据相符,即还必须具有“真实性”,如此的证据才具有不可争、不能争的终结性;因此,最终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就应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这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