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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0世纪法律社会学中“法律与社会运动”的核心倡导者,劳伦斯·弗里德曼明确提出了法律文化这个核心概念,并为此概念的效用做出了理论上的辩护,而在此之前学者们往往是以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进路的。对法律文化理论的阐述在他的经典著作《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对后来的比较法学家的法律文化研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也主要是选取《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一书为解读文本,着重对法律文化这一法理学问题予以论述。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元素在社会革新与法律变化之间扮演着中介变量的角色,而法律文化又是以现代个人主义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本篇论文主要是通过对其法律文化理论的核心部分——自由社会个人选择理论的系统分析,进而探讨这种由个人选择创建出的“选择的共和国”是否真正具有实践中的普适性,并对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理论中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反思,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本篇文章的论述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的: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弗里德曼其人,其学术研究的主要方法,以及笔者写作本篇论文的意图及写作进路。第一部分主要从理论和社会两个方面探讨了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理论产生的背景。在法律的现代化理论和进化论观点逐渐失去解释力的时候,弗里德曼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阐述法律发展与社会变化之间关系的研究方法,无疑为法社会学的发展找到了一种新的研究视角。西方社会特别是现当代美国法律的实践状况成为了弗里德曼法律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通过对美国法律文化现状的描绘,为我们深入了解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理论提供了情境。第二部分对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法律文化”进行分析,理清作为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理论体系中基本构成概念的内涵及功能,进而又分析了贯穿于弗里德曼法律观中的“法律”及“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这一概念间的相互关系。这三个概念分别在弗里德曼的三部著作《法律与社会》、《法律制度》以及《选择的共和国》中得以体现。当然,法律文化是弗里德曼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所以这部分也将着重论述法律文化的构成及相关方面。第三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即弗里德曼的自由社会个人选择理论的构建,这也是支撑其法律文化理论的主体。笔者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论述的:选择的基础,个人选择的表现,对选择的保障以及法律制度和权威结构对自由选择的影响。第四部分是对弗里德曼法律文化观的余思。现代社会的自由观主要表现在个人拥有范围日益扩大的自由选择权,虽然这种自由要受到法律和其他形式权威的调控与限制,但那样是为了人们更普遍的自由的实现,并预言其他国家特别是正处于高速发展中的中国也必将走上这样的一条选择之路。正是对美国社会的个人选择观念的过分强调,我们认为弗里德曼最终还是没能走出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想通过法律文化来调和权威与自由间的紧张关系,实际上却并未从根本上消解这一悖论。结语部分,重新回顾了本文的言说理路,肯定了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理论对美国社会学法学特别是法律文化理论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以及对我国的法治化发展寄予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