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旨在研究菲尼斯自然法理论中的基本善问题。基本善问题是菲尼斯自然法理论中最独具特色的部分,也是其最重要的贡献。菲尼斯认为,基本善是一种实践原则,只有通过基本善,才能实现人类生活的完满。因此,在基本善理论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即人类生活的价值和意义问题。由此,基本善既表明了人类生活的根本目的,也承载着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然而,自近代以降,由于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喧嚣至上,实践的意义和价值问题逐渐遭到了人们的忽视,法律制度和人的行为变得中立化了,失去了与实践理性的古老的内在关联。这种情况的最终结果,便是20世纪普遍爆发的虚无主义和现代性危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种危机也逐渐为法学界深刻地感知,菲尼斯试图通过回到阿奎那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传统,将基本善作为法律制度与人类行为的目的和指引,正是基于对此的洞察。因此,本文虽然旨在讨论菲尼斯自然法理论中的基本善问题,但最终的目的,却是源于对人类生存处境和意义的关切。 鉴于国内对菲尼斯的研究基本只限于介绍的层面,而基本善又是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本文的研究坚持系统研究方法,以便能够对基本善外围的重要语境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而菲尼斯提出自然法理论又有其西方当代社会的背景,正是基于对当代社会的反思,基本善才应运而生,因此本文也采取历史分析的方法,将菲尼斯的基本善置于具体的社会情境中进行考量。再者,在当代的理论界,有多位学者提出基本善的命题并各有自己的界定,同时菲尼斯在前后不同的著作中也提出了内容有所变化的基本善清单,因此本文还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既对不同作者之间的基本善进行比较,也对菲尼斯不同阶段的基本善清单进行比较,以便清楚把握基本善。 本文第一部分是基本背景,主要介绍菲尼斯个人的生平以及他的自然法理论。菲尼斯是当代著名的自然法学家,《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是其代表作,学界对菲尼斯的自然法理论多有评介。菲尼斯自然法理论重在伦理,而它的伦理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善、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以及一组道德标准三个部分,其自然法的法律思想部分则主要讨论法治以及良法等相关理论。而菲尼斯之提出自然法理论主要以科学主义和以此为基础的法律实证主义为对话对象,但是他的仍然处于自然法传统之中。 本文第二部分是理论评介,主要系统介绍菲尼斯基本善的内容与特征,并给出学术评价。基本善是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重中之重。根据《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概括,基本善包括七项内容:生命、知识、游戏、美感经验、社交、实践理性与宗教,但是基本善的具体内容在菲尼斯后来的著作中发生了变迁,尤其是在《实践原则、道德真理与最终目的》与《自然法理论与有限政府》这两篇文章中。基本善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基本善是前道德的善、基本善各要素相互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基本善相互之间没有等级之分、基本善是人类完善必需的所有构成性要素、基本善体现于各种文化以及基本善是不证自明的。 本文第三部分是学理反思,主要反思并论证基本善对人类的生存意义之承载及其限度。有保障的生命安全、相对富足的物质生活和宽松的政治环境使人们能够以平和的心态参与基本善,它们构成正当参与基本善的前提条件。而菲尼斯是否能够通过设定基本善的不证自明解决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命题以及实践理性能否承担既是手段又是目的的双重职责都值得进一步反思。与此同时,菲尼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实际上有一定的限度,也就是说基本善与快乐在不同的层面起作用,菲尼斯的批判并不能完全击溃功利主义。而人类的生存意义则可以归结为比较优势,即以比较主义概括人类对生存意义的诉求,而基本善价值作用之发挥则处于比较主义的笼罩之下。 本文第四部分是现实关怀,主要探讨如何通过法律保障人们对基本善的正当参与,此处主要追寻菲尼斯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的相关基本思路。勿庸置疑,正当参与基本善是一种良好的生存状态,而现代社会又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因而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人们对基本善的正当参与。菲尼斯视野中的法律着眼于共同善与人们之间的协调问题,从而实际指向基本善,而共同善则是法律与基本善之间的桥梁,辅助原则的贯彻是人们进行能够真正通过自主选择参与基本善的保障,而法律惩罚则可以确立良好的秩序以保障对基本善之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