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职业打假是一个涉及社会管理模式实践、经济利益平衡,以及法律文化偏向等方面的复杂社会现象,其以打假为手段、以获利为目的的表现特征引起了广泛而深远的社会讨论,其与立法相连在于法律上惩罚性赔偿规定,其与司法相连则在于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为便于研究适时性和资料调取现实操作性,本文采用的数据均来源于重庆市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和国内媒体公开的资料,样本资料统计自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巴南法院审结的产品质量纠纷诉讼295件,核心样本为其中职业打假人周某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202件。本文对周某的案件采用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等相结合的方式,试图通过对数据的实证分析真实反映和揭示职业打假诉讼背后隐含的规律,进而达到裨益于惩罚性赔偿立法,提升产品质量纠纷诉讼的司法处理能力,最后有效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法律性管理。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2万字。第一部分:按年度以及结案种类,统计并以图表展示巴南法院以及周某的职业打假诉讼案件的数量情况、审理周期情况、案件金额情况;以及周某诉状中的细节:诉讼内容、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诉讼理由、引用法规等方面的情况。第二部分:分析周某的案件的起诉方式特点:同类问题、同种产品集中诉讼,长期跟踪被诉产品。同时,分别按大型和小型生产者、销售者,分析他们的态度及应诉情况。以及按结案方式分类分析判决、调解、撤诉的种类情况。发现撤诉率极高且撤诉案件审理周期明显过长;绝大多数调解案仅制作调解协议而未有调解书的非常规性司法审判现实,以及调解案平均收益高于判决案的规律特点。在对撤诉案件的细化分析中,发现案件撤诉可分为:明知败诉后的撤诉、案件冲突后的撤诉、战术性撤诉以及达成和解协议后的撤诉四种情况,结合职业打假的目的判断出撤诉案中的达成和解协议后的撤诉是灰色地带。同时,基层法院内部对职业打假的实用态度和观点,呈现出分化性特点。第三部分:近年来法院系统对职业打假的态度、观点的变化。以及结合对周某的案件分析,提出职业打假诉讼必然对于产品质量提高存在正面积极价值;职业打假通过诉讼程序、行政举报获得的收益合法、应当受到保护;职业打假诉讼少有滥诉。同时,现有的购买者权利应放宽至涉及日常消费的产品等方面的观点。第四部分:职业打假诉讼的综合应对,在诉讼中法院一是对于要求调解的,要做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不能的就不准予当事人调解;二是对于要求撤诉的,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准许撤诉;三是对于职业打假人未到庭的,法院仍应继续审理该案。对诉讼结束后存在的瑕疵产品继续销售的情况,法院可以与行政管理单位建立信息告知制度予以解决。通过上述的综合应对,可以促使职业打假人尽快向行政管理单位举报,及早处理流通中的瑕疵产品,并且使法院对于诉讼的处理结果更加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