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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极刑,是刑法所规定的基于行为人的严重犯罪行为而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惩罚手段。死刑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它是刑罚体系中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死刑制度有不同的特征。但是,笔者认为,不人道性是不同社会中死刑的共同特征。考虑到死刑的非人道性,与此相关的人权在世界上越来越受重视。1764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主张废除死刑,但是有些学者表示反对。这样,就出现了死刑问题上的两个学派:死刑保留(限制)论和死刑废除论。从此以后,一场世界范围的死刑存废之争开始了。笔者认为,争论双方的基本观点各有其合理性;死刑存废论争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论争的根源在于死刑自身所固有的矛盾性。死刑存废之争实质上是对死刑制度的价值的不同认识的冲突问题。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人心,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联合国成立后,通过了一系列限制、废除死刑的国际公约。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认为死刑不人道、侵犯人权,呼吁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立即废除死刑。结果,目前世界上已有2/3的国家废除了死刑。限制并废止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的趋势。废除死刑的运动也对中国的死刑政策产生了很大影响。死刑的存废问题在我国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现阶段,死刑的威慑力和一般预防的作用受到广泛质疑。笔者认为,人权作为最低限度的普遍道德权利,它包含的生命权和公正权应该是对所有的人同等享有才符合正当的人道原则的要求。我国实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但是,死刑政策在制度层面上没有充分地得到落实,而且,死刑制度与死刑政策发生了某种背离。就中国适用死刑而言,死刑不是严重犯罪的杀手锏,应在死刑与重刑主义之外寻求和制定更为科学的刑事政策。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废论争的分析,从公正性、效益性和人道性三个角度对死刑的存废提出了个人的观点,也揭示了死刑制度的价值冲突,预测了中国死刑制度的命运: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中国死刑制度在大幅度削减的基础上,最终将走向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