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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要确保一国的金融安全,高效、科学的金融监管必不可少。世界各国的经验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建议表明,金融监管机关可以在金融市场准入、金融市场交易、产品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等方面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实现监管目的。但是,金融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也有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的冲动。在取得成就的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行政行为还存在以下问题:行政信息不公开、金融法规制定不科学、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机关的制约等。现实生活,我国就发生过金融监管机关利用行政职权通过金融监管行政行为为已牟利的案件。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管实效,甚至激化了社会矛盾。本文的第一章首先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了金融监管产生的经济学原因。然后,论述了金融监管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世界各国现存的监管模式特点。最后,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对金融监管行政权的权力内容进行了介绍。通过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比较,本文将金融监管权的内容分成五类: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权、金融市场交易监管权、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权、信息公开监管权和危机处理与市场退出监管权。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正是通过上述行政权力实现的。第三章结合实际,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行政行为的特点。本文认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监管行政行为能够基本作到执法有据。金融监管行政行为呈现出强烈的专业性色彩。为应对市场发展,它还具有变化快的特点。第四章着重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文章首先指出,我国金融监管缺乏行政程序法上的制约,主要表现为:大量金融监管执法行为仍在暗中进行;行政立法过程缺乏民主性,部分与老百姓利益关系密切的监管措施出台草率;听证制度不完善;监管行为重结果、轻说理,不足以让人信服;金融监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制约。同时,金融监管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低,科学性差。而对银监会的法律地位定性为事业单位,也可能影响金融监管行政执法权的合法性。第五章分析了用行政程序法控制金融监管权的必要性。本文认为,在控制金融监管权的多种方法中,用行政程序法进行调控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主要原因首先在于,金融监管行为具有的极强的专业性,它于无形中设置了很高的门槛,使得外部监管难以取得实效。而用行政程序法进行调控,可以提高金融行政行为的社会接受度,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提出了控制我国金融监管权的若干方法。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基础上,本文提出可采取的方法有:清理已有规章;行政立法程序公开;严格实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使金融监管行政信息充分及时公开;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细化听证的程序性要求,使听证真正成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切实贯彻行政说明理由制度,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