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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是以不确定事项为合同标的的合同,它应社会生活需要而生,其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经济活跃,利于社会稳定的功能;但又由于其固有的投机性,引发赌博心理,容易对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故法律须对其加以合理引导和严格规制。对于射幸合同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我国都应在民法典中加以明确规定。但我国目前对于射幸合同的立法几近空白,这就造成射幸合同无法可依、争执不断的情形。有鉴于此,本文以射幸合同为研究内容,在理论分析和实践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对射幸合同的各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射幸合同加以规定的设想。文章第一章为射幸合同概述,首先对射幸合同进行了整体的研究,介绍了射幸合同的概念、性质和法律特征,说明了射幸合同和附条件合同的区别、射幸合同与单方允诺的区别。接着介绍了射幸合同的历史演进,从中外发展史上研究了保险、彩票、赌博等各类射幸行为的出现、发展及其法律地位的变化,继而指出随着时代发展而新出现的各种射幸合同的类型。文章第二章对射幸合同的基本类型作了介绍,研究了保险合同、彩票合同、打赌或赌博合同、有奖销售合同、有奖竞猜合同、终身定期金合同、债转股合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合同等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类型,分析了它们各自的特征和作为射幸合同的共同之处,并分析了各种合法的射幸合同与非法彩票、赌博的区别,指出在我国,合法的射幸合同应该具备公益性、为社会服务性等,单纯具有投机性和赌博性的射幸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为法律所支持和保障。文章第三章为射幸合同的国内外立法现状。本章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国外有关射幸合同的法律规定,包括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俄罗斯、英国、美国等国家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等关于射幸合同及射幸合同的各种具体类型的立法,以及可以从中得到的启示。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目前关于射幸合同各种类型的立法现状,包括我国如何对保险、彩票、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打赌和赌博等各种类型射幸合同进行规制及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文章第四章为关于我国射幸合同的思考。各种射幸行为在我国已成普遍之势,彩票、押赌、短信中奖、有奖销售等已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但目前关于它们的法律规定仍然比较缺乏,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恣意而为的投机性行为。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射幸合同的现状,并引用了笔者负责组织的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创新基金项目支持的山东省民众射幸行为调查中的数据,证明了射幸行为要具备为社会大众服务的特性,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民众的支持。射幸行为固有的投机性、赌博性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立法见解,认为在民法典中应对射幸合同作原则性规定,且规定打赌和赌博行为的后果;并制定专门的彩票法,对彩票加以详细规定,严格禁止各种类型的非法彩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