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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把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方法,受案范围与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的关系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的意义。第一、便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行使诉讼权利;第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其次,列举了国外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方面具有借鉴意义的有关规定,其中包括大陆法系的日本、法国和英美法系的美国的法律及判例。 再次,详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并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最后,阐述了扩大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具体建议。提出将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作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并论述了将上述行为列为受案范围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