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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过去将近20年的法学界,法条主义这一话题一直若隐若现。通常,反法条主义者批评说“法条主义具有部门化倾向,过分强调规范的重要性,从而忽视了价值和事实等要素的重要性”。而法条主义者则会反驳说“反法条主义者所批判的乃是一种过时的法条主义(比如概念法学和法律形式主义),而不是一种经发展、演变和不断修正的法条主义;反法条主义者的批判尽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可能动摇法治的根基,不利于法治的发展,而法条主义则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发展的优先性”。正是这一种弥漫着反法条主义者与法条主义者之间“批判与反批判的集体性反思”的氛围,使得“法条主义如何应对挑战”这一问题渐渐浮现出来。在关于“法条主义如何应对挑战”这一问题及其相关方案的探讨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法条主义的概念解读。对“什么是法条主义”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与“法条主义如何应对挑战”这一总体的反思性问题密切相关的,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我们总会对“法条主义”这一概念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误解,比如认为其“拘泥于规则”或者是“概念法学和法律形式主义的一部分”,等等。通过对法条主义的涵义解析,我们发现法条主义其实具有“伸缩变化”之潜质,而并不完全是封闭的和僵化的;通过对法条主义及其相关概念的比较,我们发现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实用主义对于法条主义的理解都存在一定的优势与缺陷,因此认为应找到某种适度调和的比例或者某个“阿基米德支点”以重新理解法条主义;通过对法条主义的重新理解,我们提出了作为最底限承诺的法条主义、游摆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法条主义以及具有多元性和整合性的法条主义。二是对法条主义的现实困境的描述与分析。法条主义的现实困境主要包括“法条主义的价值缺位”、“法条主义的事实不清”和“法条主义的规范困惑”,归纳来看属于“法律的精确度问题”。比如针对价值缺位这一问题,其反映了社会的多元与流变,因此恰在其中的法条主义,比如蕴含其中的立法价值、审判价值、机构价值、舆论价值等等必然是多元的与流变的,需要审判价值对立法价值的适度修复和增强机构能力以应对机构价值与舆论价值的冲撞。又比如针对事实不清这一问题,其反映了专业化程序的利与弊。事实在程序中,过滤了杂质,也过滤了关键要素,由此导致审判的误差甚至误判。从这个方面来看,则需要扩大程序,阻止关键要素被过滤,以达到合理事实进而获得合理判决。另外,还要讲求程序与人的互动,毕竟人才是最后操纵程序的,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提升人的素质(包括调整程序的能力)至关重要。再比如针对规范困惑这一问题,其反映了历史与现实的差距,因此需要我们在一定时限范围内缩短这一差距。三是对法条主义的理论应对的概括与论辩,而这也是“法条主义如何应对挑战”这一问题的“最终方案”。通过对比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法条主义司法与能动主义司法之辩以及法条主义与后果主义的方法论交锋,我们进一步提出了扩大法条主义的概念范围和提升法条主义的实践样态这两项主张。针对前一项主张,我们认为在案件处理中(特别是对“疑难案件”的处理),要努力追问“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及相关问题群,检验法律专业意见和非法律专业意见(法条适用群言堂),以及优化设计处理疑难案件的方案。针对后一项主张,我们认为应包容多元和价值互惠,合理事实及其限度,以及变形的规范与规范的网络化,尽管在现实中可能还存在许多问题。由此,法条主义在争取“洁身自好”的同时,还以一种更加“善解人意”的方式应对各种挑战与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