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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融资的规模迅速扩大。虽然民间融资对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非法集资的案件却渐渐增多,不仅给金融的稳定和市场的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危险,而且更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吴英集资诈骗案使民间融资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人民银行将民间融资定义为相对于国家依据法律同意建立的金融机关部门来讲,泛指非金融机关部门的自然人、公司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相互间以货币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金以及利息支付。笔者根据民间融资的含义、借贷主体的不同、融资的表现形式和融资的方式,将民间融资分为四类。民间融资具有极强的地缘性,因此信用度高。不仅主体具有多样性,而且利率高、期限灵活,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近年来,国家对民间融资的管制逐步松动,可是在现实中,由于民间融资交易活动缺乏规范化运作,非法集资现象日益猖獗。这样不仅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环境,而且更容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经济犯罪活动。因此,将民间融资与相关融资概念进行区别十分有必要。当前,民间融资市场空前活跃发展,有着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民间融资虽然推动了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对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民间融资活动具有风险性,而且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规范,无法控制民间融资的风险,容易影响我国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在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相关法律制度规范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规范比较零散,规范民间融资的上述法律不符合立法的发展趋势和潮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又分别以不同的作用内容对民间融资进行规制。因此,我国民间融资有合法化地位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我们在不断探索我国民间融资带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的同时,也应该以客观地态度研究外国的相关法律规制研究。采用科学的态度来吸取如美国、德国、日本在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来启示我国民间融资业的发展之路。长期以来,民间融资一直没有一个合法化地位,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有效监管。民间融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合法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非法的;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又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不受法律的保护,进行民间融资活动又应该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如何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完善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范围,设立主体准入条件,使我国民间融资法律地位合法化。其次,建立民间融资的民事法律保护机制,综合运用多样化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构建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再次,强化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机制,合理配置民间融资的行政监管权,并且构建事前监督、事后追究的行政监管体系。然后,完善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保护机制,对相关融资概念立法解释,对相关集资罪去刑事化。最后,要健全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民间融资法》,促进民间融资合法健康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