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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其产生及孕育可以追溯到1920年,法国作为当时的世界艺术中心,艺术品交易市场繁荣,但由于交易市场中各个主体的地位不对等,导致“饥饿的艺术家”现象也日益发酵,最终催生了“追续权”。这一项权利使美术作者可以从其创作的美术作品转卖所得的价款中分享一部分。在追续权的百年发展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进行追续权立法。据不完全统计,世界范围内已经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规定了追续权制度,美国也开始重新研究这一项权利的可行性,这俨然成为未来各国立法的趋势。近些年来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极大程度的满足,人民纷纷开始追求丰富精神生活的满足,随之而来的是我国文化市场日趋繁荣,其中包括艺术品交易市场。然而艺术品交易市场表面上蓬勃发展,欣欣向荣,背后却一直隐含着巨大的矛盾,即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艺术家与占据强势地位的艺术品转售商之间的经济利益失衡。这一现象在艺术品交易市场屡见不鲜,特别是在近些年艺术市场蓬勃发展的中国。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开始着手《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在本次修改中,国家版权局也提出追续权并将这一项权利规定在草案中。第一章提出我国设立追续权存在的争议和问题,通过对这一权利基本概念及发展历程的梳理,明确这一权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艺术市场中艺术家和艺术交易商之间的经济利益失衡。随着《伯尔尼公约》以及《欧盟追续权指令》这两部国际公约的颁布,追续权的发展进程被分为三个阶段,并且每个阶段各具特色。在追续权发展新阶段,英美法系的国家也逐渐启动对追续权的研究,对引入这一权利的可行性进行探讨。本章还将对追续权发展新时期追续权立法的英国、澳大利亚的立法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并对美国的追续权立法尝试和研究进行探究,最后分析我国目前提出设立追续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二章主要从理论角度分析追续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界定清楚权利的法律属性,并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这项权利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探究。实际上这是美术作者基于他人使用自己所创作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所享有的一项补偿性权利,这一权利适用一般民法的继承规则,具有明显财产特征,属于著作权法的体系。最后,列举目前学术界和艺术市场对追续权的不同观点,对追续权立法反对者的观点进行分析。即使当前我国艺术家收入已经上涨,但艺术家与艺术交易商之间经济利益的不平衡状况仍然存在,因此追续权依旧有设立的必要。追续权不会导致本国艺术交易流失,也不会损害本国艺术市场的利益。第三章是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包括权利实施主体,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以及权利具体运行中机制的构建等多方面。通过上文的分析,追续权属于著作权法的内容,权利的实施主体应当为作者及继承人、受遗赠人,转售交易中的出卖人应当承担支付追续金的义务。鉴于作品和载体的特殊性,追续权应当适用于美术作品。此外,我国立法者应当重点关注权利的可实施性,只有权利具有可操作性,这一项权利才能实现设立的意义,同时考虑到追续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具体适用中与著作权法项下的其他财产权利相比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