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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是我国于民国初年从国外引进的一项法律制度,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它是一种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制度的实施有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用书面的方式为法律事件、行为、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能够有效的抑制交易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对构建良好的交易秩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公证制度在中国恢复以来,历经多年改革发展,公证机构因其职能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的视线,公证事业日趋发展,公证的触角在触及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公证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公证在预防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的地位不容忽视。2003年我国加入了拉丁公证联盟,公证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的,经历了引进、破坏、恢复重建的过程。时至今日,公证已深入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保障公民交易便利的同进,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引发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近年来,关于公证的纠纷日益增加,公证诉讼也相继出现,使人们对公证是否真的“公正”产生了疑虑。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证员因不当的执业行为造成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损害而引发。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寻求维护自身利益时,公证法律责任成为公证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其中最为迫切的是需要建立公证错误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公证制度从民国时期开始建立,公证责任制度在2006年初步建立。公证制度是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有其自身特点,公证民事法律责任也应当有其特殊性。引发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客观要素是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着违反义务的行为。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民事法律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公证赔偿,公证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且精神损失可以纳入公证赔偿范围。公证赔偿主体的责任是分层次的,公证机构是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对内可以向有过错和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司法辅助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我国现阶段公证领域的立法滞后,责任制度并不完备,应从公证体制、责任追责制度、法定公证和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