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居民个人拥有机动车的数量处于飞速增长的状态,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也处于急剧增加的态势。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能够引导和激励人们参与交通的行为,有效率的归责原则可以激励交通行为参与人做好事先预防并可以实现事后责任的合理分配,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社会成本,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所以,制定合理有效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非常必要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司法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责任分配问题的准则和依据。侵权法中将归责原则一般划分为:无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简单过错责任原则;相对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抗辩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抗辩的严格责任原则;双重有过错抗辩的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中事故参与人地位的不平等,可以将交通事故分为两种类型: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相对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此类交通事故较为合理;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双方地位不平等,可以适用的归责原则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无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有过错抗辩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抗辩的严格责任原则;双重有过错抗辩的严格责任原则等。通过运用“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出我国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经典判决书共有645份,其中在归责方面存在争议的经典案例二审判决书共有122份。笔者通过仔细阅读这122份经典案例判决书发现,我国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存在归责不明确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不公平现象的出现,进而对交通参与人的行为激励造成影响。因此,本文在“有限理性人”假设的大前提下,运用博弈论与成本收益等经济学研究方法对交通事故中双方参与人在各种归责原则下的行为选择进行分析发现,对于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相对过错责任原则是最有效的归责原则;对于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双重过错为抗辩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最有效的归责原则。对于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我国适用的是相对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我国目前适用的是机动车一方的严格责任,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为有限制的过错责任原则;对比这两种归责原则发现,我国目前正在适用的归责原则在任何情况下能够使事故双方进行谨慎的行为选择,较双重过错为抗辩的严格责任而言是一种更适合我国国情的归责原则,但是仍然存在改进的空间。因此,本文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归责原则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以及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险和交通救助基金体系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