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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和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是矿业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矿业权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矿产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矿业权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矿产资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这一系列关系归根结底是不同主体对矿产资源的各种利益、意志和行为交织、冲突与调和。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公法和维护私权利的私法出现冲突时,本文的立论在于,应当支持公法对私法适当的干预,以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益。公法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各个阶层的利益诉求。我国矿产行业相关的配套政策应为整个矿产行业的发展提出合理的产业格局调整的方向,综合治理在矿业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本文正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矿业权基本问题的探究。矿业权由探矿权和采矿权两部分组成,作者对其概念特征和性质进行了分析介绍,并对矿业权中存在的利益进行了分析,通过以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为例,提出了公法与私法冲突解决对理论和实践的指导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矿业权公法与私法产生冲突的根源进行分析。矿业权公法与私法冲突的根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与矿业权私权属性,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之间必然产生的冲突;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代际公平与以营利为目的的矿业权个体追求眼前利益、短视行为之间冲突也无可避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与弥补市场经济缺陷需求之间也会产生冲突。第三章是对矿业权公法与私法的冲突提出具体解决机制,亦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首先界定了矿业权制度中公权的定位与私权的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体现为对国家产业政策与农民权益的保护方面,可持续发展与维护代际公平的需要主要体现在对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协调中,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同时要求协调处理好矿业权制度与土地制度的矛盾。对应矿业权公法与私法冲突产生的根源,本文提出了矿业权中公法与私法在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土地制度与农民权益保护这四方面冲突的解决机制。综上所述,由于矿业权客体的特殊性,在矿产资源这一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协调处理好各方利益冲突才能推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矿产资源开发模式和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