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票据是一种传统的金融工具,在货币市场中具有悠久的历史,其产生之初的主要功能是用于商事交易中的支付结算。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票据的功能逐渐由以支付为主向以融通资金为主转化。但是我国1995年《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规定从法理上对融资性票据进行制约,因此我国的票据业务均属于真实票据业务,票据的融资功能并未完全发挥,这与国际上通行的作为企业短期资金融通方式的融资性票据业务形成鲜明的对比。禁止发行融资性票据导致我国至今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并呈现出规模小、品种单一、利率单一、违法违规现象多等缺陷。近年来,我国的票据市场发展非常迅速,已经初步形成了区域性的票据市场。但是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票据市场在票据种类、票据功能的挖掘、投资者意识、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部门的监管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对于融资性票据业务放开与否各方面争议较多。诸多问题的存在,己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对于融资性票据的研究,具有了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指出票据融资己经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在目前真实性票据的签发量无法充分满足企业融资需要的情况下,大量融资性票据经过技术操作披上真实贸易背景的合法外衣后进入市场,这种市场建设与实际需求的脱节,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我国票据市场的规范发展。因此从法律上给融资性票据一个合法的身份,对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无疑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的制度规则,以因时制宜的态度对我国目前的金融形势加以分析,权衡监管的收益和成本,权衡效率与风险,适度地放开融资性的商业票据,以制度创新推动和规范市场创新,培育我国的商业票据市场,使其在我国货币市场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的发展。
本文在分析融资性票据理论的基础上,清晰的界定融资性票据的概念,系统的阐述融资性票据的功能,通过比较和借鉴国外及我国其他地区融资性票据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制度模式,总结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的经验、教训。而后再对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进行考察,探讨我国对于融资性票据的现实需求,发展融资性票据的必要条件和风险,再结合我国现有票据制度和法律政策,针对融资性票据的特征分析其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我国融资性票据市场的发展模式和制度选择,并研究该制度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探寻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