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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社会的老龄化为背景,以“养老金入市”为切入点,通过对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交易的分析,来引入OECD(Organization of Economic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国家对于养老金投资在此方面监管的规定,从而提出养老基金投资利益冲突交易规制的立法建议。第一章节主要写养老基金利益冲突交易的性质和特殊性。第一节通过对利益冲突交易的内涵、外延及其类型的分析,来解释什么是利益冲突交易,它是如何产生的,来确定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交易。第一节还介绍了养老基金利益冲突交易的特殊性,以此来说明养老基金受信人利益冲突交易与其他利益冲突交易的不同,现行法律框架内无法解决此问题,因此才需要专门立法监管。第二节通过对养老基金利益冲突交易的利弊分析,来明确我们对待利益冲突交易的态度,趋利避害。本章节是后文讨论主体和行为规制内容的逻辑起点。第二章节和第三章节分别对养老基金利益冲突交易的主体和行为规制进行分析。这是由于一个相对完善的养老基金利益冲突交易规制的法规不仅要能清楚地界定受信人和利益相关方的范围,还能对不同类型的利益冲突交易采取刚柔相济的管制办法;既有一般性的禁止原则,又有相应的豁免例外规定。在主体分析方面,笔者介绍了利益相关方的含义及其范围,以及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可能成为利益相关方的主体。在介绍利益相关方范围的时候,笔者对比了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法案中对于利益相关方的规定,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对利益相关方进行了总结。在介绍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利益相关方时,由于养老基金投资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繁多,笔者通过对广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基金委托社保基金运营为例,对其整个流程进行详细的描述,来分析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各利益相关方。在行为规制的分析方面,笔者从对待养老基金利益冲突交易的态度、具体化禁止性和限制性交易的内容、豁免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这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其中,笔者引入了OECD各国对待利益冲突交易的相关规定,给予我国的利益冲突交易立法建设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