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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运输服务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其巨大的优越性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和运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主体,研究其责任制度,有助于分析和确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货物毁损、灭失及延迟交付的责任问题。同时,国际社会一直以来也在努力规制国际多式联运的有关法律,并出台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规则,但是并未生效或得到普遍接受。《鹿特丹规则》是国际社会统一海上运输立法的最新尝试,其适用范围的扩大意味其可以调整包括海运段在内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其中的某些规定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为我们研究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了一个契机。本文以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国际层面上已有的多式联运的立法成果和《鹿特丹规则》中的最新规定,主要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展开阐述,试图从中总结出较为合理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并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国际多式联运的概述入手,介绍了目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立法背景和现状,指出《鹿特丹规则》的通过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契机,并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含义和特征进行了解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阐述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并界定了其与货运代理人和区段实际承运人的关系,为下文研究其责任制度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以《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92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和《鹿特丹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三节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归责原则及赔偿责任限制三个方面展开具体论述。《鹿特丹规则》中的最小网状责任制、清晰明确的推定过错归责原则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对于研究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还探讨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最佳的责任形式、归责原则以及赔偿责任限制模式。第四部分着眼于我国目前多式联运的立法现状,分析了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从宏观立法原则和具体制度构建两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