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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本,其建立与维护需要一定的机制保障。本文从分析信用的含义、性质、特征入手,具体研究了建立和维护信用的不同机制,探究了法律在信用建立与维护中的作用,对中国社会的信用机制作了历史和现实的考察,针对目前中国社会的信用缺失问题,从制度和传统层面寻找其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法治模式的信用机制解决信用缺失问题。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信用释义。在这一部分笔者论述了信用概念的不同含义、信用的性质及特征,并对本文中使用的信用概念进行了界定。首先,本文详细分析了信用的伦理、经济及法律含义。在伦理上,信用是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经济上,信用表示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也表示交易主体以偿债为主要内容的特殊经济能力;在法律上,诚实信用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从功能的角度将信用视为一种社会资本,认为信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存在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次,本文以法学的研究范式分析了信用的性质和特征,认为信用具有道德性、法律性、利益性和信息性。信用的特征包括:第一,信用产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第二,信用是一个与契约相联系的概念范畴;第三,信用体现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部分,信用机制的类型分析。信用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本,其建立与维护需要一定的机制保障。在人类社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信用机制也各有不同。不同的信用机制适应不同的社会情况,不同的社会情况需要不同的信用机制。信用机制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是通过他律来保障信用建立与维护的,并且只作用于交往主体的外部行为,并不规制交往主体的守信动机,这使这些机制区别于道德。在具体形态上,信用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以亲缘关系为纽带和保障的信用机制,一种是<WP=69>以互惠关系为纽带和保障的信用机制。其中,后一种信用机制又可具体分为双边信用机制——长期交易模式、通过第三方保障的信用机制——俱乐部模式以及匿名社会的信用机制——法治模式。本部分还探讨了法律在信用建立与维护过程中的作用,认为法律不是信用建立与维护的唯一保障,法制只是众多信用机制中的一种,各种信用机制各有利弊。法律能否为信用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生活对法律的需求程度,另一方面也受到法律制度自身发展程度的影响。同时,本文认为法治是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占主导地位的信用机制。第三部分,中国传统社会的信用建立与维护。中国传统社会是建基于农耕之上的乡土社会,这种社会的人员流动性小,组织结构稳定,交往关系主要发生于熟人之间。其信用的建立与维护主要不是依靠道德自律,而是依靠以家族为核心的血缘、亲缘、地缘等人际关系为纽带和保证的,其中包含了以亲缘关系为纽带和保障的信用机制,以及以此为基础衍生出来的长期交易模式的信用机制和通过第三方保障的信用机制。本文指出中国传统社会信用的建立与维护虽然缺乏法律保障,但这并没有妨碍其比较良好的信用状况的实现。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没有为信用的建立与维护提供主要保障不是其缺陷,这种情况是由中国传统社会的具体条件决定的,有其历史合理性。第四部分,当今中国社会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当今中国社会存在着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该社会现象的主要表现就是失信行为广泛存在于社会交往活动中。本文认为这些失信行为是交往主体的主观失信行为。各种信用机制发挥作用都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社会情况的变化势必促使信用机制的转换。中国社会正在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其经济形态也由自然经济转变为计划经济并迅速向市场经济发展。传统的信用机制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同时,适应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条件的法治模式的信用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是造成目前中国社会信用缺失<WP=70>的主要原因。法治模式的信用机制的不完备主要表现在:第一,缺乏建立和维护信用的法律制度;第二,既有的规制信用的法律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第三,缺乏诚实信用的法律文化;第四,政府行为缺乏信用;第五,法律信用缺失。第五部分,重建信用之路——建立法治模式的信用机制。法治模式的信用机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的信用机制。解决目前中国社会的信用缺失问题,首先要认识到法律对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主导作用。不可否认,道德对于社会信用的维护和完善不无助益,但它不是信用建立与维护的最终保障。在解决信用缺失问题上,要避免以往那种泛道德主义倾向。建立法治模式的信用机制,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和完善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二,提高司法判决执行效率,切实惩治失信行为;第三,发展和培养诚实守信的法律文化;第四,完善政府信用;第五,完善法律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