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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工矿区、建制镇、城市、县城征收房产税,但是当时由于我国的居民住房都是公有住房,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交易制度,所以该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住房制度的改革,贫富悬殊的增大,房产价格的快速增长,城市建设用地资源的紧缺,地方政府债务的增长等现实情况,早期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已不适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开征房产税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调控房价,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开征房产税虽然有诸多好处,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诸如当前已有土地出让金制度,是否有必要开征房产税,房产税开征会不会过多的增加人民的负担,在土地公有制的现实下,开征房产税是否合法,对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小产权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征收房产税如何保证税负的公平性等问题。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的法律草案,对此予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房产税的概念、特征,分析了什么是房产税,房产税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征。第二部分,对开征房产税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详细阐述了开征房产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平抑房价、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税制结构优化方面的作用。第三部分,对土地公有制制度下房产税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分析,详细探讨了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的性质不同,应平衡处理二者的关系,开征房产税可以限制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分析了制定房产税法,实现房产税有法律可依,才能促使土地公有制下开征房产税的合法性。第四部分,对个人住房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探讨了各种类型房产税征收的可行性。从各种类型房产产生的背景及相应的服务群体,分析了哪些类型的房产适合征收房产税,哪些类型的房产应免征房产税。第五部分,着重分析了“新老不平”问题,对房产税法律制定后,法律适用可能产生的税负不公平现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建议。第六部分,探讨了征收房产税适用的税率问题,选取了国外以及我国沪渝试点地区房产税税率的具体规定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房产税立法应采用的税率形式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