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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纠纷也呈逐步上升趋势。为了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率先提出了“避风港原则”,在该原则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涉嫌侵权的资料或者链接就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避风港原则设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实践中百度文库、淘宝网等大型网络服务平台为了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也都纷纷适用了通知—删除规则,但因专利权、商标权领域中通知—删除规则立法的缺失,导致部分权利人在“双十一”、“双十二”等重要电商节滥用通知—删除规则打击竞争对手,并产生错误通知下被投诉人救济困难、网络服务提供商审查侵权困难及审查义务不明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必须深入分析我国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现状,学习借鉴主要国家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其中,研究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实践意义又可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层面的意义。第二部分介绍通知—删除规则的一般理论,包括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论渊源、基本原则、主体和构成要件。其中,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论渊源为避风港原则及红旗原则;通知—删除规则的基本原则有利益平衡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通知—删除规则的主体有通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通知者;通知—删除规则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主观认定标准、通知的合格要件、删除的合格要件。第三部分阐述我国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现状。通过对我国司法领域中通知—删除规则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领域中的适用案例的阐述与对比,提出该规则适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包括:通知—删除规则的滥用现象、错误通知下被投诉人的救济困难、权利人维权困难、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侵权困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不明等。第四部分研究域外主要国家的成功经验,包括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制度设计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比较分析,从而得出完善我国通知—删除规则的有益启示:一是坚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立地位;二是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三是防止权利滥用;四是严格通知的要件。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通知—删除规则的建议。首先,明确我国通知—删除规则应坚持的原则;其次提出完善我国通知—删除规则立法的具体建议:一是必须建立通知—反通知—删除—恢复机制;二是明确通知和反通知应具备的条件;三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四是建立错误通知责任追究制;五是建立三方审查小组,形成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