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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股的IPO过程中,主承销商担负着“信息生产者”和“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功能,它的声誉状况的好坏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发展,更会对证券发行市场乃至整个证券行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主承销商声誉机制在IPO市场有效与否越来越受到证券市场研究者的关注。针对承销商声誉的评价,国内大部分学者的研究多是采用市场份额这一单一指标。考虑到承销商声誉影响因素的多面性和复杂性,首次综合采用主成份分析法和聚类分析法对我国IPO市场上的主承销商声誉进行度量,并实证检验了主承销商声誉机制在我国IPO市场的有效性。首先,本文测定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的IPO抑价程度,分析了承销商声誉及声誉机制的相关理论;然后根据承销商声誉影响因素,构建了声誉评价指标体系,引入主成分分析法和聚类分析法对声誉建立期的主承销商进行了声誉的综合评价和等级划分;随后据此设置了两个模型,综合考虑了声誉值为连续变量和非连续变量的不同情况,利用Carter-Manaster模型所证明的承销商声誉与IPO抑价的关系,对声誉检验期的承销商声誉机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主承销商声誉机制的有效性在我国IPO市场上基本不成立,声誉机制对承销商行为缺乏约束力,并非承销商声誉越高,其所承销的IPO抑价度越低。笔者认为主承销商声誉机制的有效性在我国不成立的原因可能与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目前的市场和制度等方面的缺陷有关,本文还据此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