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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主要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可以分为三种,这三种模式主要基于行政复议权的集中程度的调整来区分:第一种是全部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模式;第二种是部分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模式;第三种是未改变现行法律规范下的行政复议权的管辖,仅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或其职能部门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纳入外部委员。以上三种模式的行政复议委员会都纳入了外部委员,但在试点改革后也有不纳入外部委员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虽然各地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模式有所不同,不过仅就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各地都有共通点,一般而言,行政复议委员会是非常设的审议机构。本文讨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机制仅针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案件审议,也可以说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合议制。笔者认为当前合议制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议机制主要涉及到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接受、主体构成、审查方式、审议结果的表决决定问题,这四个环节较为完整地构成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议机制。研究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议机制首先应当厘清行政复议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机制的功能与定位还是应当回归到对于我国行政复议功能与定位的探讨,两者的功能与定位一致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优势。行政复议审议机制的主导功能为权利救济,行政复议审议机制应当体现行政性。当前参与案件审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结构已经有所改善,行政复议委员会能够较好地发挥外部人员力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方式主要以书面调查方式为主。在部分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人员配备充足的前提下,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参与案件审议的权利。为了避免重复立法,对于回避制度的具体情形不用再另行明确,但是应当在各地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规则中强调回避规则的存在。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一般来说是较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对于其应采用的审查方式值得一探。因此对于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有书面式审查以及言词式审查。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方式的选择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两种方式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书面审查是效率的代名词,言词式审查相对而言更公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还是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只要强调参会人员对自己的审议意见充分作出说明,那多数复议决定的作出一定是相对合理的。虽然行政复议审查意见性质不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机制的讨论范围内,但行政复议审查意见的性质如果具有决定性,就能完全体现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机制运行的效果,如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无足轻重那么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机制的意义也会被大大削弱。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以听证为代表的公开审议制度有其必要性,听证制度相较于正式的公开审理制度在程序上略比言词式审查的开庭审理简略一些。同时,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人员的选择权,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参与感,并确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虽然在当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公开审理,但是公开原则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行政复议过程公开和行政复议结果公开。在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书的基础上,同时应该强调复议决定的说明理由制度,这是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