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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人类社会的组成细胞,婚姻家庭法乃调整婚姻、家庭、亲属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法中较为独立的一部分。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也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尤其在近几十年来发生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侵权案件逐年增多,要有效地保护受害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害,惩罚加害人并警示社会,加强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运用是非常必要的。该篇硕士论文以“论婚姻家庭法上的损害赔偿”为题,结合各国立法及判例,从离婚时、婚约解除时、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不同状态来分析损害赔偿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全文除了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约4.5万字。 引言,阐明作者的写作动机与目的。 第一部分,损害赔偿制度的社会功能。损害赔偿是最主要、最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其具有多项社会功能,最主要的乃是填补损害、惩罚加害人和警戒第三人。要有效调整婚姻家庭里的违法行为,则须引进和运用损害赔偿制度。 第二部分,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的适用范围。该部分包括四个问题。第一,离婚时的损害赔偿。通过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的介绍,指明我国应确立离婚时损害赔偿制度。在探讨离婚时损害赔偿的性质后,将之与配偶间的扶养、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的照顾原则进行比较分析。第二,婚约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规对婚约没有明文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种种民事纠纷。立法者是反映生活,而不是创造、发明法律,婚约解除时也应适用损害赔偿制度。第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的损害赔偿。介绍了各国的立法规定,并对我国现行相关规定进行评述。第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本部分主要讨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暴力行为和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如何从法律上予以规制。 第三部分,婚姻家庭法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作者认为婚姻家庭法上的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基本一致,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在阐述基本理论的同时,结合各国立法规定,对离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作了具体而详尽的论述。 第四部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可获法律上救济的损害的范围不断扩大;作者指出在婚姻家庭法上。损害赔偿应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而且不论为哪一种损害,其徘都可通过锨赔偿来实现。 最后,对现行婚姻法作简要评述。新婚姻法在最广泛讨论的斟出上于200年 4月 8日修正,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有很大进步;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也更为科学、更具操作性。在洲评价后也对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