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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在全球范围内,财务舞弊案件的频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严重缺位或失灵。实践证明,一个企业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非等于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由此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出来。内部控制评价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保证其有效实施并促进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出台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404条款作为该法案的核心条款之一,要求公众公司管理当局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标志着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时代的到来。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的问题也逐步引起相关部门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为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06年6月和9月颁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8年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这些相关规范制度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且与年报一起对外披露,这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已由自愿披露阶段转为强制性披露阶段。而事实上,在我国,仍然有很多企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不够重视,上市公司在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披露规则时还不能做到得心应手,甚至会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进行研究,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重要意义。本文试图观察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的披露状况,归纳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改善和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披露质量提供有益的建议。本文第一章论述了研究背景和意义,并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简单综述;第二章主要介绍国内外内部控制相关理论的发展、趋势,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相关理论的内容综述;第三章重点对国内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重要规范进行分析和对比,并阐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特点和贡献;第四章试图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201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披露现状的分析揭示我国上市公司自我评价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力不足、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上市公司外部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有效需求不足、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内部控制审计评价标准;第五章提出对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相关建议:从公司层次和业务层次分别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指标进行构建、改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内容和格式以及其他相关建议;第六章阐述初步研究结论与不足。